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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第十一章复习指导(1)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及其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行政笥。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2)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应当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准确的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2)准确适用法律。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5.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复访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