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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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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在调整工作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 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调整其工作。当在本系统。本地区确实难以调整时,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2 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调整,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入、调出单位协商,所在地区或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 3 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其配偶及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手续。 4 因特殊需要,调整到京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 5 国家或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工作时,如个人与单位订立协议的,培训费按协议规定办理;如未订立合同的,属于国家公派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的比例标准计算,收取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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